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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劲能机械制造厂与无锡劲能机械制造厂、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劲能机械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93号原告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劲能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幢村。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劲能机械制造厂、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元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