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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日康申请执行李和明、王继宇民间借贷纠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日康,李和明,王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陆日康,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和明(曾用名李和民),,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贵州省都匀市人,居民。被执行人王继宇,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陆日康申请执行李和明、王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日康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借款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670.00元及利息。执行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