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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全政、方佳芬、李小晋、李小悄、李鼎立诉被告李顺合、李全明、第三人赵保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政,方佳芬,李小晋,李小悄,李鼎立,李顺合,李全明,赵保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李全政。原告方佳芬。原告李小晋。原告李小悄,女,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向阳路252号4单元5层东户。原告李鼎立。被告李顺合。被告李全明,成年。第三人赵保江,成年。本院于2015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全政、方佳芬、李小晋、李小悄、李鼎立诉被告李顺合、李全明、第三人赵保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全政、方佳芬、李小晋、李小悄、李鼎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政、方佳芬、李小晋、李小悄、李鼎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政、方佳芬、李小晋、李小悄、李鼎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全政、方佳芬、李小晋、李小悄、李鼎立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