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叠执字第88号刘凤英申请执行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英,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江路28号漓东休闲商业街3栋1号门面。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江路28号漓东休闲商业街3栋1号门面。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案已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