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陈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刘玉芳。被告陈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与被告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