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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陈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刘玉芳。被告陈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与被告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