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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韩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韩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被执行人:韩静静。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静静在你处XX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9292.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周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