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郑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万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