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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郑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万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