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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源宇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诚伟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源宇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干,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东,男,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晓蕾,女,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广东诚伟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烈伟,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韶关市源宇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翁法官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违约金共63073.84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和诉讼费142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翁法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林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章(2015)韶翁法执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