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26号原告廖某甲,女。被告廖某乙,男。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小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3月30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2013年4月8日办理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也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没有主见,所有的事情都由其父母决定。而我们争吵的时候,被告父母也不帮忙劝解,而是帮被告吵架,简直是雪上加霜。结婚后,被告从没有参加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一日三餐都要家人侍候。2013年10月,我们吵架后,我去深圳打工,后来被告叫我回去过年,我便给被告一次机会。但双方依然没有和好如初。2014年6月份,原、被告发生严重的吵架后,原告与被告分开生活,原告外出打工。这段时间内(包括春节放假),被告及其家人也从没有联系我。现在,我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又分居多时,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我与被告结婚不久,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廖某乙不作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3月30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于2013年4月8日办理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5年3月9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他人介绍相识,经过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夫妻生活中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一定要珍惜夫妻之间来之不易的情分,积极沟通,化解矛盾。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