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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拜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拜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