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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鲍广元与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黄舒、胡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元,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黄舒,胡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291号申请执行人:鲍广元,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黄舒,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胡晓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黄舒、胡晓丽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