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二”、“二哥”,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县,捕前住广东省阳东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抓获,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阳东县东城镇金湾小区路口一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丙二人吸食毒品氯胺酮。2.2014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阳东县东城镇金湾小区路口一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并当场缴获白色陶瓷碟、吸管、卡片等吸毒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