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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岚执行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岚,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岚,女。被执行人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彬。本院在执行张岚与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鸡西市城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15)城法执字第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鸡西市城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协助本院扣留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鸡西市城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63,610.00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鸡西市向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付申请人,申请人张风岚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乐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