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昌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051号原告:昌某,女,汉族。被告: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昌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昌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干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