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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喻孝贵与大竹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中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喻孝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3日,住大竹县。上诉人喻孝贵起诉大竹县公安局,请求撤销中国共产党大竹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大竹县公安局关于喻孝贵反映庙坝派出所有关问题的回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72000元。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大竹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喻孝贵起诉状称,2008年9月20日,起诉人与邻居因房屋修建问题发生纠纷,9月21日,大竹县公安局庙坝派出所就该纠纷进行调查取证。该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制作其中的两份证人笔录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的规定。2014年12月8日,中国共产党大竹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向起诉人作出了《大竹县公安局关于喻孝贵反映庙坝派出所有关问题的回复》,该回复称,经县公安局纪委核实,该两份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系证人亲口陈述,内容真实,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也并未完全采信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起诉人认为,该回复避重就轻,没有对笔录形式要件的合法性给予明确答复,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大竹县公安局以该局纪委名义向起诉人作出的《大竹县公安局关于喻孝贵反映庙坝派出所有关问题的回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72000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诉讼的大竹县公安局纪委向起诉人作出的《大竹县公安局关于喻孝贵反映庙坝派出所有关问题的回复》,系大竹县公安局纪委对公民反映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回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受理,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随之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对喻孝贵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喻孝贵不服,提出上诉称,1、大竹县公安局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2、大竹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书面答复避重就轻,不合法不合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大竹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回复。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中大竹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回复系信访答复,对喻孝贵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因本案中喻孝贵的诉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当对以此诉求裁定不予受理。综上,喻孝贵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陈 月审判员  刘永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