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85-3号原告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家老湾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邓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5号。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