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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盘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盘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956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焱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盘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盘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4元,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夏  英  涛审判员 宋  海  燕审判员 梁  广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凤(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