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桃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其民与邢顺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民。被执行人邢顺海。本院在执行王其民申请执行邢顺海劳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顺海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其民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