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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玉与被执行人陈相武、陈相文赡养费 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玉,陈相武,陈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玉,男,1931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蒙古营乡来阳营村。被执行人陈相武,男,1960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蒙古营乡来阳营村。被执行人陈相文,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蒙古营乡来阳营村。申请执行人陈德玉与被执行人陈相武、陈相文赡养费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4日去世,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