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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何某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光文,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离婚诉讼请求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