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明辉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辉,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2618号原告王明辉,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被告李建兴,男,汉族,1954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辉诉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辉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辉撤回对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明辉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