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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王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王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630号原告王晓东。被告王昌斌。原告王晓东诉被告王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燕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昌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原告借给王昌斌人民币60000元,原定2013年7月6日还款,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此款,所以将被告王昌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借的款项6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昌斌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承诺于2013年7月6日还款,如到期未还款王昌斌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付给王晓东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借据原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出庭亦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证据证明被告同原告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或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昌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东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交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