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6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玲,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18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玲。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2014)浙慈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王红玲诉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红玲借款768045元及判决利息,执行费10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