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义建与方才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义建,方才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5201号原告:严义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6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罗自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方才金,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李绪宴,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严义建诉被告方才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义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严义建承担。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