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定荣、朱振强等与朱日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定荣,朱振强,朱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朱定荣。申请执行人朱振强。被执行人:朱日富。被执行人:朱日云,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凌角镇山焦村二十一队0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日富、朱日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日富、朱日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日富、朱日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日富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日富(房屋共有人翁玉梅)位于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四组团碧涛苑2号楼2单元610号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