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少华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黄少华。委托代理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芳,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林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38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何 芬代理审判员 张子刚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