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鸿福门酒店与彭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宽,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区鸿福门酒店,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秦海成,该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贵生(男)、石敬群(女),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彭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虽然林合同的履行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市西湖镇河坝4组,故本案应优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29号鸿福门酒店中餐部场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