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55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经调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