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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皮兴艳与王小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兴艳,王(小)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皮兴艳,女,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宁陕县人,住宁陕县筒车湾镇。委托代理人李增宏,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梅,女,汉族,现年约42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金州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兴艳与被告王(小)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兴艳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兴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皮兴艳承担。审 判 长  李锦存审 判 员  王红侠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