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楼招君与浙江宝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招君,浙江宝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楼招君。被告浙江宝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业功能区(黄泥岭村内)。法定代表人林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招君诉被告浙江宝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认为有关证据还需继续收集,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7.5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5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国俊人民陪审员 何寄芸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