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景奇与方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杨景奇。委托代理人:孔海燕。被告:方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奇与被告方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奇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