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史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史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王某甲,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乙,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丙,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丁,女,l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戊,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史某某,女,193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某甲,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某乙,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某丙,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史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