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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翁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62号原告:翁某(曾用名翁某某),农民。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 判 长  司东兴审 判 员  孙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佳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