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翁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62号原告:翁某(曾用名翁某某),农民。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 判 长 司东兴审 判 员 孙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佳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