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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盈国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长桥派出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盈国,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长桥派出所,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徐行初字第54号原告刘盈国。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长桥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潘剑平。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委托代理人徐鼎。第三人王伟。原告刘盈国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长桥派出所作出的沪公(徐)(长)行罚决字(2014)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盈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盈国负担。审 判 长  崇毅敏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