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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桂松与邹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松,邹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李桂松,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维凤,宿迁市宿豫区仰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厚兴,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绍堂,宿迁市宿豫区丁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松诉被告邹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