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梅铁与张伟、张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铁,张伟,张有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40���原告:梅铁。被告:张伟。被告:张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铁与被告张伟、张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梅铁负担。审判员 杨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