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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梅铁与张伟、张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铁,张伟,张有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40���原告:梅铁。被告:张伟。被告:张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铁与被告张伟、张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梅铁负担。审判员  杨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