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珍与马央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马某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金额35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1月30日归还。但届期,被告爽约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