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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珍与马央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马某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金额35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1月30日归还。但届期,被告爽约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