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桂玲与许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桂玲,住许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清记,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郭桂玲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桂玲申请再审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不是当事人自愿形成的。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郭桂玲在二审中自愿调解,并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许昌县人民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事实有二审庭审笔录、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郭桂玲认为调解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桂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桂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