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群与童德义、滁州中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群,童德义,滁州中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郭群。被告:童德义。被告:滁州中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群诉被告童德义、被告滁州中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群承担。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