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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廖金碧与林进添、白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碧,林进添,白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廖金碧,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傅再成,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进添,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白明珠,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碧与被告林进添、白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金碧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进添、白明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金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金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金碧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永福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人民陪审员  黄禹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