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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九皊与杨建、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刘爱萍,杨九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里吴居委会二里吴庄A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萍,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米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九皊(曾用名杨九龄),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委托代理人:卢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建、刘爱萍因与被上诉人杨九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重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建、刘爱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米潇,被上诉人杨九皊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杨九皊提供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杨建向其借款120万元,杨建、刘爱萍抗辩120万元汇款是杨九皊为其妻管云购买股权支付的购股款,杨九皊的债权在管云取得梦金樽公司50%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时起该120万元债权就已经消灭。为便于查清涉案的120万元是否为购股款,应依法追加管云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重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震审判员  彭亮审判员  任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