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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钱雄英与奚静文、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静文,王健,钱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静文。委托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委托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雄英。上诉人奚静文、王健与被上诉人钱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