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秀山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刘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秀山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1418-8。负责人熊正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佳,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秀山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秀山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秀山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自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