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高峰与被执行人赵五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高峰,赵五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白高峰,男,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赵五斌,男,,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明,矿长。白高峰与赵五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五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白高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3715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2月9日向赵五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煤炭预付款200000元及利息226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1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956元,因赵五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五斌、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金田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94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