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法执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杨海云,党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09-2号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杨海云,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党继民,男,1960年生。担保人姚坤刚,男,1961年生。本院在执行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姚坤刚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党继民提供25万元的担保,承诺在6个月内履行,本院遂对该案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姚坤刚的财产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