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五寨县国土资源局等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寨县国土资源局,殷怀义,岳礼,张飞林,侯增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忻中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贾X华,五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贵明,五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殷怀义,男,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晓斌,男,汉族,1952年1月17日出生,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礼,男,汉族,1955年1月19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张飞林,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侯增道,男,汉族,1950年4月11日出生。上诉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殷怀义因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五寨县国土资源局50元;退还殷怀义50元。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曲 攀审判员 孙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