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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逯焕会、于秀芹与刘振东、聊城万宝行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焕会,于秀芹,刘振东,聊城万宝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逯焕会,男,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于秀芹,女。被执行人刘振东。被执行人聊城万宝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董事长。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振东、聊城万宝行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淑芳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振东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阳光花园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17)。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