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彬与陈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陈群,李恩,张前进,郑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刘彬,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陈群,女,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李恩,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系陈群丈夫。被告:张前进,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牛群商贸城。被告:郑立志,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乐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陈群、李恩、张前进、郑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