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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平度市意选��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度市意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京刚,王京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市意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京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京国。上诉人平度市意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选石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京刚、王京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尊知担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孙付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孙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意选石材公司在原审中诉称,意选石材公司与王京国的合同关系是:王京国承包意选石材公司的采矿工程,自主雇佣人员,并自行承担炸药、设备、材料等费用,意选石材公司根据王京国完成的工程量,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外,即为意选石材公司支付王京国的收入,王京国从该收入中向其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根据上述合同关系的特征,意选石材公司与王京国之间属于承包关系,王京国与其雇佣人员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意选石材公司与王京国雇佣的人员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不存在雇佣关系。李京刚提起仲裁申请,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与意选石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意选石材公司从事工作及其期限,更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劳动报酬的数额,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依李京刚的仲裁请求,即裁决意选石材公司付给李京刚工资,该裁决书显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明显错误。意选石材公司认为,意选石材公司与李京刚素不相识,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其要求意选石材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请求法院判决意选石材公司不向李京刚支付工资48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京刚承担。李京刚在原审中辩称,意选石材公司称与王京国是承包关系,李京刚对此并不知情,李京刚认为是意选石材公司雇佣其工作,应该由意选石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李京刚认为王京国没有承包开矿雇佣资格,也没有资格雇佣李京刚。意选石材���司应当出具与王京国的承包关系及公司账目。综上,请求驳回意选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王京国在原审中辩称,意选石材公司说我们是承包关系应当出具承包合同与公司账目,如果没有出具这些证据,意选石材公司就应当支付工资,因为我是给意选石材公司干活的。原审查明,意选石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3日,其许可经营项目为:建筑用花岗岩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5年5月13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意选石材公司与王京国口头约定,由王京国组织人员在意选石材公司具有开采权的矿山开采石料,意选石材公司按照王京国组织人员开采石料数量的多少向王京国支付款项。王京国支取款项后,按照其给所组织的人员确定的日工资,每月发放。王京国组织工人从2012年2月份开始给意选石材公司开采石料,直至2012年12月��,意选石材公司停止开矿。期间,王京国从意选石材公司处共支取买件款、维修费等计61759元;从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4日从意选石材公司处支取工资款582650元,从2012年10月21日至2012年12月13日,王京国从意选石材公司处支取9月份工资18310元、11月份工资款39525元、12月份工资12223元,未标明月份的工资款15000元,以上计667708元。两项共计729467元。于永成于2013年4月9日向意选石材公司支款5600元,还有一份支款826元的收据未注明时间。意选石材公司与王京国未进行最终结算。另查明,王京国提供的所组织的工人自2012年2月至12月份的工资表载明:从2012年3月份至2012年11月份,全部工人每月的工资额分别是3月份26125元、4月份85574元、5月份89513元、6月份76958元、7月份63050元、8月份76800元、9月份86240元、10月份93117元、11月份35703元,共计633080元。王京国提供的工资表载明欠李京刚工资4830元。再查明,李京刚于2013年11月1日以申请人身份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意选石材公司依法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二倍502880元(包括王京国、姜振法、于永成、王付友、于国平、徐仁高、王明军、于喜功、张振尧、徐仁昌、刘其全、皮希河、官增亭、张明珠、戈德华、张丰海、李相银、周立顺、杨聚光、何洪秋、刘希好、代玉强、张付信、何德好、李振成、李京刚、金炳辉、袁学秀、崔建明、刘丰英、五洪亮、李云海等32人的工资);支付申请人王京国管理费及其他费用739262元。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5日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3)第320-1号裁决书,裁决:意选石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王京国工资77000元、姜振法工资3600元、于永成工资8160元、王付友工资10000元、于国平工资4470元、徐仁高工资3464元、王明军工资3120元、于喜功工资4065元、张振尧工资3450元、徐仁昌工资3200元、刘其全工资5280元、皮希河工资7000元、官增亭工资2475元、张明珠工资3555元、戈德华工资3200元、张丰海工资3571元、李相银工资3180元、周立顺工资4365元、杨聚光工资2610元、何洪秋工资3450元、刘希好工资4365元、代玉强工资20720元、张付信4410元、何德好工资4065元、李振成工资1935元、李京刚工资4830元、金炳辉工资2450元、袁学秀工资2200元、崔建明工资3200元、刘丰英工资37000元、王洪亮工资4545元、李文海工资2505元,以上共计251440元;驳回王京国等32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意选石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32名申请人均未起诉。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京刚与王京国的关系及意选石材公司与王京国的关系。意选石材公司称其与王京国系承包关系,李京刚及王京国予以否认。王京国与意选石材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从王京国开矿所需工具、用品及维修费用的支取方式及承担方式以及所开采石材所得款项的支取方式可以看出,意选石材公司与王京国系承包关系。李京刚的工资均由王京国从意选石材公司支取后支付,这说明王京国与李京刚之间并非管理关系。因王京国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李京刚与王京国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京国所出具的工资表已经明确其所欠工人的工资数额,王京国应当按照所欠李京刚数额支付劳务报酬;意选石材公司将自己拥有开矿权的矿山承包给没有开矿资质的个人,系违法分包,应当对王京国雇佣的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意选石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与王京国结算完毕,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意选石材公司对王京国所欠李京刚工资应当承担���带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京国向李京刚支付工资483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意选石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京国负担。因意选石材公司已预交,王京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意选石材公司。宣判后,上诉人意选石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京国是承包关系,王京国与李京刚系雇佣关系,上诉人与李京刚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故李京刚按照劳动争议程序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裁定驳回李京刚的仲裁请求。2、原审仅凭李京刚与王京国的陈述即认定其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证据不足。3、原审在李京刚没有提供工作量、工作期限等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王京国拖欠李京刚工资4830元,证据不足。上诉人意选石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仲裁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经本院查明,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事实与理由第二项,并明确之前的诉讼与本案并不重复。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王京国与意选石材公司之间为承包关系,李京刚受雇于王京国,双方之间为劳务(雇佣)关系,本案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虽然李京刚与意选石材公司之间未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意选石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自身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京国,其应当与承包人王京国就所拖欠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意选石材公司仅是对承包人拖欠劳动报酬负连带清偿责任,并非承担最终责任,其可在垫付后另行向承包人追偿。由于王京国对其所拖欠李京刚劳动报酬数额没有异议,且无证据证明王京国与李京刚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劳动报酬数额的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王京国所欠李京刚劳动报酬数额并无不当。意选石材公司在未提交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意选石材公司上诉主张王京国所拖欠劳动报酬数额不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意选石材公司上诉的其他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意选石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平度市意选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尊知代理审判员  孙 付代理审判��孙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