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长友与申请人赵昌势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友,赵昌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陈长友,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赵昌势,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2015年2月20日19时许,申请人陈长友驾驶的陕GU65**号摩托车与被申请人赵昌势驾驶陕AZR9**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致使陈长友受伤。申请人陈长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昌势驾驶的车辆陕AZR9**号小型越野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AZR9**号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冰 关注公众号“”